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需要更换,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。3月1日,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,发现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,便告知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,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完好的电池。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。3月3日,骏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。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,涉案火灾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导致,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火灾隐患,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。
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案涉火灾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起火导致。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发现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,佳某公司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,存在过错;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过错。为此,综合本案案情,酌定骏某公司、佳某公司对火灾损害结果各承担一半责任,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损失91.5万元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: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。”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,生产者、销售者依法应承担责任。